张某 中国人民银行债务纠纷令亲戚朋友对簿公堂
9月22日,记者从土右旗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案件的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原告与连带担保责任人是亲戚关系。
2011年10月18日,刘某向张某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3%,每月服务费2%,曹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双方同时约定,如刘某到期未按时偿还本息及服务费则应每月向张某支付违约金每月2000元。曹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要,二被告对本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均分文未付。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与刘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某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该案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3分、服务费2分及违约金每月2000元,折合为借款利率后违反法律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23日,记者从土右旗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刘某已经将所欠本金和利息全部归还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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